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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武某某、肖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9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村**屯 ,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9年12月7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0********,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9年12月2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组,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镇**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9年12月6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西侧G232公路40公里处道路南侧一处无人草原利用其自制的“拍笼”猎捕到一只野生鹰类,饲养于自己承租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阳台上。16日赵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武某某展示自己猎捕的野生鹰类照片,武某某收到后将该照片展示给同行的被告人肖某某,并询问肖某某是否喜欢赵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鹰类。在得知肖某某喜欢此鹰后,武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买下此鹰,并以祝贺肖某某乔迁新居为由承诺将此鹰送给肖某某。收到货款后赵某某将自己捕捉的野生鹰类绑好装入透气的纸壳箱内,以运输鸽子为借口联系去往哈尔滨市的顺风车运输该鹰,并将顺风车的车牌照号码及顺风车司机电话号码通过微信发送给武某某,货到付款,武某某随后将消息转达给肖某某。18日肖某某驾驶其借用的黑A83L62号起亚牌白色汽车带领武某某一同前往哈尔滨市机场路附近领取顺风车司机运送来的鹰,武某某先行垫付100元运费,后肖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武某某支付运费。返回阿城区后,肖某某将该鹰饲养在自己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阳台上。12月3日,肖某某因怀疑武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心中恐惧,将该鹰从自家阳台放飞。经法鉴:本案中涉及鹰类为普通鵟,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武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抓获。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在黑龙江省肇州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某某、徐某某、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肖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武某某、肖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普通鵟一只,后以牟利为目的将该普通鵟贩卖给被告人武某某、肖某某,并利用顺风车将该普通鵟运送至哈尔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肖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购买并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普通鵟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武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菲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武某某、肖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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