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小地名**处、**组小地名**岭处架设铁丝网和猎套,使用电瓶、逆变器通电进行非法狩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丝套、升压机、电瓶、铁丝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4.证人赵某乙、何某某、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天锋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837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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