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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64********,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黎母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被黎母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黎母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25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摩托车到**林场**站**林班查看其之前放置的猎捕野生动物的6个铁笼。铁笼共捕获4只已死亡“松鼠”,1只已死亡“鸟类”。赵某某收完野生动物后又将6个铁笼放回原处。当日16时许,赵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到**农场**队路口时,被民警发现。民警当场抓获了赵某某并查获了猎捕的动物、赵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及一把砍刀、一把锯子和十九个猎套物品等。经鉴定,赵某某捕获的动物为红腿长吻松鼠和蓝均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红腿长吻松鼠价值人民币600元,蓝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松鼠4只、鸟类1只、猎套19个、砍刀1把、锯子1把、铁笼6个、摩托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查询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关于5 只动物物种等问题的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自然保护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德喜

书记员:包正轩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65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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