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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家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4月23日被全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全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至22日的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使用猎灯照明、用手捕捉的方式,在自家门口的地里及附近的柑桔地里捕捉野生蛙类305只。2020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全州县**镇集市上售卖所捕获的野生蛙类时被森林公安当场抓获,当场查获305只蛙类。经鉴定,305只蛙类中,24只为黑斑蛙、281只为泽蛙。均为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 经某某、钟某某、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5.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维玉

2020年6月27日

附:

现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案卷一册(1-57)、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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