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社的家中制作了多个猎捕工具猎套,后将猎套设置在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保家村12大队7组龙泉寺处森林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供自己食用。经查,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至次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设置的猎套共猎捕了1只豪猪、2只猪獾、3只小麂、1只野猪,并将猎捕的前述野生动物杀害后冷冻保存在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社的住所内,将其中部分野生动物食用。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再次通过其设置的猎套猎捕了1只野猪,后将该野猪带回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社的住所,同日,民警在赵某某家中将其当日猎捕的1只野猪及此前猎捕并冷冻的野生动物(死体)查获。之后,赵某某猎捕的1只活体野猪被放生,其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死体)及使用的猎捕工具被扣押。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猎捕的上述豪猪、猪獾、小麂、野猪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经查,每年三至七月四川省全省范围禁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野猪、猎套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等书证;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熹
检察官助理:武 磊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社,联系电话:1762302****;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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