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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9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号,于1983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9月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杞县付集镇王庄村大街上采用强光照明的禁用方法非法捕猎壁虎,被付集派出所巡逻人员当场抓获,经清点,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捕猎壁虎112只。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赵某某非法捕猎的壁虎为无蹼壁虎,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禁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彩芳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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