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 2020年5月20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前往渠县贵福镇街道居民李某某开设的五金商店购买了用于捕猎的10个猎夹,同年3月,赵某某将其中的三个猎夹安放在贵福镇洞子村1组一个小地名叫大岩千的地方猎捕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行为一直持续到2020年正月间,在这一期间赵某某安放狩猎的三个猎夹均未猎捕到任何野生动物。2020年3月31日,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赵某某和其母亲贾某某家中查获豹猫、猪獾、斑鸠和野鸡等38只(头)野生动物冻货死体。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从中抽样11份送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进行鉴定,经鉴定11份样本物种结果分别为豹猫(Prionailurus bengalensis)、果子狸(Paguma larvata)、鼬獾(Melogale moschata)、猪獾(Arctonyx collaris)、珠颈斑鸠(Spilopelia chinensis)、山斑鸠(Streptopelia orientalis)和雉鸡(Phasianus colchcus),以上豹猫、果子狸、鼬獾、猪獾、珠颈斑鸠、山斑鸠和雉鸡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该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每年三、四、五、六和七月为四川全省禁猎期”。 2019年7月17日,渠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其中第二条规定“全县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通告发布后,渠县电视台将通告向全县范围进行滚动播出,渠县自然资源局、渠县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在各乡镇、各大林区张贴了该通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春
检察官助理:吴川川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8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