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在**镇旁的树林内下粘网,捕获数十只野生鸟类,赵某某将不好看的野生鸟类放生后,留下了红麻料1只、蜡嘴5只、青麻料2只、山雀1只、黄雀11只,共20只野生鸟类放在家中鸟笼里蓄养。赵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用粘网粘鸟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发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份、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公民户籍信息;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搜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生鸟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哲
检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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