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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赵**,男,198*年2月1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020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镇西***30*号现租莒县龙山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2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至同年4月6日期间,被告人赵**先后10余次于夜间到莒县龙山镇卢峪河村周边、马山村周边、寨里河镇薛家车沟村周边山岭地,采用强光进行照射,同时使用细狗以及手抄网等工具进行非法捕猎,共猎捕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41只。

2019年4月8日,莒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线索,龙山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在赵**租住的房屋内发现野兔死体1只、黄鼠狼死体1只、蟾蜍活体10只。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赵**在莒县龙山镇****村租住房屋内被龙山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猎捕的野生动物等物证照片:2.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陈**的证言;4.被告人赵**猎捕野生动物的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龙山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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