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76********,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某某,住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江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为了避免果园旁边的野生樟树遮挡阳光,影响果树生长,在明知野生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手锯和钩刀把自家位于江某某粗石江镇城下完小后面“大地”果园边的三株樟树环状剥皮。经鉴定,被赵某某非法毁坏的三株树木中文名为樟树(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根部离地面50公分以下的树皮被环割剥离全部脱落,深度到达木质部,己经完全中断了树木的营养及水分运输,救治无望。经计算,三株樟树活立木蓄积量7.2263立方米,折合出材材积3.613立方米。案发后,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樟树、手锯及钩刀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书证;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宇
检察官助理:何文斌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号码:181889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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