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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58********,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村委会****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乳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乳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并表示真诚悔罪,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赵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未经当地林业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2日,驾驶摩托车在乳源县东坪镇东田村委会茶山口村附近山岭山路边向三名瑶胞男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当赵某某行驶至东坪镇东田村委会茶山口附近路段时,被巡查的森林分局民警查获,当场收缴白鹇七只(一只活体,六只死体),竹鸡两只(死体),白牙老鼠六只(死体)。经鉴定:野生动物为白鹇七只,其中一只白色(活体)、六只灰色(死体),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鹛山鹧鸪两只(死体)、白腹鼠六只(死体)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爱国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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