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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3********,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职工,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和沈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户部山闲逛时,赵某某为自用,以现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蔡某某(另案处理)摊位上购买2块“象牙切料”。2020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上述“象牙切料”,经称量,分别重77.4克、18.8克,共重96.2克。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块“象牙切料”均为象牙制品,象牙是非洲象或者亚洲象所有,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Ⅰ、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Ⅰ或Ⅱ。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象牙切料”2块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照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3.到案经过;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蔡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范  璞

                                 检察官助理:陈培培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        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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