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六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三根拼接象牙制品,后以3000元价格出售给陈某甲(已取保候审),经多次易手,该三根象牙制品在陈某乙(已判决)经营的“****”店铺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以上三根象牙制品为象牙原料与其他材料拼接而成,其中象牙净重0.2kg,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8333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同案人林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2019]295号意见书;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赵某某对仙游县公安局扣押的象牙制品、涉案人员进行的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明知象牙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共计价值83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子高
检察官助理 陈希云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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