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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六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三根拼接象牙制品,后以3000元价格出售给陈某甲(已取保候审),经多次易手,该三根象牙制品在陈某乙(已判决)经营的“****”店铺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以上三根象牙制品为象牙原料与其他材料拼接而成,其中象牙净重0.2kg,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8333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同案人林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2019]295号意见书;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赵某某对仙游县公安局扣押的象牙制品、涉案人员进行的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明知象牙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共计价值83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子高

检察官助理 陈希云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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