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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屯,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齐齐哈尔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里斯分局华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鲜明村水稻闸门附近的嫩江支流处禁捕期间非法捕鱼,非法捕获野生小白鱼、鲫鱼,共计1.2斤,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捕鱼所用的渔网为两趟片网,一趟网眼2.5厘米、网长20米,一趟网眼2.5厘米、网长15米,经鉴定,该渔网为国家禁止使用的禁用网具。

经侦查,被告人于2019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赵某某指认照片;

2.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梅里斯区**局禁渔期宣传及照片、齐齐哈尔市2019年禁渔期通告、关于《齐齐哈尔市2019年禁渔期通告》的解读、打击整治使用“绝户网”捕鱼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规范等;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局鉴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赵某某被审讯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利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赵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个月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贺彬

                           

2020年2月7日

附: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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