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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桃江县人,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调取证据,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晚,在桃江县**镇***村资江河道内利用中间层网衣为三厘米的三层刺网捕获鱼类29条,约1.1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在回家的路上被渔政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律文书、情况说明、执法证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云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97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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