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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舒某某****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使用电捕鱼器在舒某某**镇**村境内的杭埠河内(系禁渔区)捕捞水产品,后被舒某某公安局民警巡逻发现。赵某某捕获的河鱼0.85公斤被现场查获。经检测,该电捕鱼器实际输出电压力400-1100V,超过国家标准《安全电压》《GB3803-8》规定安全电压额定值36V。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查获的电捕鱼器、河鱼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户籍信息、舒某某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文件的公告》、安徽宏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报告单等书证;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婵娟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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