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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东路**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赵某某1995年12月8日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2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下午6时50分许,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兰州市西固区公园东路清阳佳苑小区门口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两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重:分别净重10.32克、10.07克。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包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

    3、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

4毒品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兰)公(司)鉴(毒品)字【2020】83号毒品检验报告;

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8、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无正当理由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翠梅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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