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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个旧市**家园**号。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4时许,个旧市公安局民警对吸毒人员进行核查时,在个旧市农贸市场金方超市附近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带至个旧市公安局办案中心后,民警从办案区窗台上一黑色挎包内查获被告人赵某某放入包内的七条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2.66克。经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12.6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4.毒品鉴定意见书;

5.人像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新华

                        检察官助理:孟泓宇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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