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白某某**街**巷**号**房内,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赵某某所持有的挎包内缴获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白色粉末状物品1包。经称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状物品净重28.0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等物证;
2、到案经过、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盘资料五张。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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