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翡翠城四期小区内快递点领取其向一绰号为“老六”购买的装有“开心粉”的快递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从其持有的快递中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黄色粉末400袋(净重总计503.86克,经鉴定均含有MDMA成分)。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样本中MDMA的含量均值为19.31g/100g。毒品现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MDMA片剂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树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8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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