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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将购买的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随身藏匿于裤裆内,在安阳市高新区客运汽车南站被民警查获。经称重,赵某某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净重为97.5g,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称重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7.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超艺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街**号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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