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将一支自制火药枪存放在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组**号的自家房屋二楼用于防身。2020年3月6日,民警在日常核查工作中,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查获其自制火药枪并依法扣押,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涉案枪支疑似物具备枪支基本结构,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属于枪支。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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