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大元片,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排查走访中发现筻口镇沙南新村**片被告人赵某某有非法持有枪支的嫌疑。公安机关到达被告人赵某某家中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将放置在一楼楼梯间的一把鸟铳交出。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枪支。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持枪资格,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检察官助理:陈翔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8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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