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5〕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居民身份证6226231970********,小学文化程度,住址:甘肃省兰州新区**镇**村**社,职业:粮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永登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甘A*****小轿车并非法持有自制土枪和火炮、钢珠、火药等在**镇**村附近打猎时,被永登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查获。被告人赵某某所持有自制土枪为其父亲在世时在老家陇南宕昌县所购买,1997年被告人赵某某迁移至兰州新区**镇**村**社时也将此枪带到**村。经兰州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持有的自制土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并具有杀伤力,构成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自制土枪和火炮、钢珠、火药等在**镇**村附近打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
2015年3月24日
附:1. 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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