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赵某某购买钢管后用电焊机制造了一支射钉枪放置于家中。2019年9月23日,广南县公安局旧莫派出所民警在办理赵某某与赵某甲打架过程中发现位于赵某某家二楼房间内有一支疑似射钉枪,后民警将该枪支予以收缴扣押。经鉴定,该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9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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