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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半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新风小区154栋101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孟庄47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世纪90年代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到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孟庄西边的平山干活,在水沟内捡到一把长枪,随后将长枪带回家中放在床下。2018年初,赵某某搬迁至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新风小区154栋101室,并将上述长枪带至此处,放在一卧室东墙北边床头柜和大衣柜之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12月23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上述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法律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证人马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提取笔录。

5.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海滨

检察官助理:曹雪哲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756119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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