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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民警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庄**号被告人赵某某家查获枪支壹支。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送检检材枪支机件完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发射8mm钢珠,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所以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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