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梓潼县公安局黎雅派出所民警在**镇**村开展“一标三实”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位于**镇**村**组**号的家中有火药枪1支,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该火药枪主要用于猎杀斑鸠。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持枪证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火药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彪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方式1588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扣押并保管在县涉案财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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