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号,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清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取线索,甘肃省清水县**乡**村**号的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为获取证据,清水县公安局民警持人民警察证与清公(陇)检查字[2019]36号检查证依法对甘肃省清水县**乡**村**号赵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经检查,在赵某某家东侧偏房后的屋檐下发现一支自制土猎枪。经民警调查得知:甘肃省清水县**乡**村**号赵某某持有的土猎枪是其二十几岁在甘肃省兰州市龚家湾打工时,在废旧的建筑垃圾堆里捡到两根无缝钢管,赵某某拿回家后让清水县城一个人不认识的人(无法核实)给他制作了两支土猎枪用来打猎,一支在十年前主动上交给清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一支自己留着,一直存放在自家东侧偏房后的房檐下,直至被清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2019年12月5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甘)公(刑)鉴(痕检)【2019】408号《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检材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1份;4、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各1份;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非法持枪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管制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使用刑事速裁程序。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锋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乡**村**号。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