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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身份证号码422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装修工人,住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5时许,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被告人赵某某住处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查获疑似枪支二支。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其中一支疑似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4.5mm的金属弹丸,枪口比动能达275.6505J/cm²,认定为枪支。

当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婷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872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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