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4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2月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长期将1支疑似火枪放在慈利县赵**乡**村**组**号家中用于狩猎。2018年1月10日,慈利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某家中将该疑似火枪查获。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物证鉴定,该疑似火枪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枪支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瑶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41****;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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