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和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居委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5时许,宁远县公安局民警在位于宁远县**镇**居委会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查获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的鸟铳两支。2020年9月10日,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持有的其中一支鸟铳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另外一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9月14被宁远县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言;
3. 鉴定意见;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云芳
检察官助理:袁蔚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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