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98********,瑶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本人的手机“拼多多”APP上花了95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条黑色的外直径为16MM,内直径为7.03MM,长度为70厘米无缝钢管;又花了119元人民币买一把黑色的南山327射钉枪鑫盛007射钉器,射钉器上有“Zx-365,重庆震雄”的字样;花了67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把南山鑫盛震雄特力射钉枪托握把。其利用空闲时间在自己务工的工地上使用电焊机和切割机将网上购买的枪支部件组装成一把自制枪支。组装好枪支后,被告人赵某某又在百色市右江区**市场内跟一不知名的老年男子购买一盒射钉弹和一斤钢砂用来做子弹。2019年8月14日,百色市公安局汪甸派出所民警经过线索摸排,掌握了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同日下午,赵某某主动到汪甸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带民警到其住所并交出其非法持有的自制枪支一把、射钉弹23发、钢砂小半瓶(经称量,质量为440g)。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和致命力。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交易截图、辨认照片说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6-1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0776****);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