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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开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23时30分许,某甲(已判)得知受害人张某某在朋友李某乙家中,就电话邀约杨某甲(已判)帮其找张某某要钱(张某某某甲25000元钱),然后,杨某甲联系其朋友某某帮忙,某某又带来被告人赵某某,一行4人来到李某乙住处。某甲喊开李某乙家门,进门后某甲打了张某某几巴掌,后四人(赵某某拿着刀)威逼强行将张某某带出李某乙住处,在**路**门前拦了一辆的士直到**酒店开房,将张某某带进****房非法拘禁。在房间内,某甲等人威逼张某某想办法还钱,张某某电话联系熟人借钱,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还了李某甲5000元,要求张某某写下15000元的欠条,期间杨某甲多次殴打张某某,致使张某某头部面部多出红肿,张某某被非法拘禁长达12小时。经鉴定,张某某外伤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身份信息资料、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借条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司法鉴定意见书;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吴忠胥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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