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8年10月18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份,鲁某某(已判决)以帮顾某某要钱为名,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皮某某看管在本市裕安区明都苑宾馆。后鲁某某逼迫皮某某从张某某处过户一辆奥迪Q5车用于贷款还账,被害人皮某某乘鲁某某让其单独到合肥质押该车时将车处理后逃跑至江苏省常熟市躲藏。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与鲁某某到常熟市找到皮某某并将其带回本市,由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已判决)继续看管在明都苑宾馆。2017年1月16日,赵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皮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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