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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公诉刑诉〔2018〕4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社旗县赊店镇****(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下洼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8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不满其前女友王某某提出的分手意见而心生怨恨,赵某某在其经营的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郑州路*****台球室”二楼一房间内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迫王某某脱光衣服拍下裸照。后赵某某不顾朋友陈某某等人劝阻,又将王某某挟制到车上,将王某某带至河南省社旗县赊店新城附近郊区,陈某某见状报警。赵某某在车上再次强迫王某某脱下衣服,用手机拍下王某某的裸照。后经民警多次劝解,2018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将王某某送至社旗县公安局。同日凌晨3时许,赵某某在社旗县公安局大门前被民警抓获。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归还欠王某某的借款2万元,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方

检察员:刘岩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社旗县赊店镇****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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