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街道保定**区。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7日以平公(南)诉字(2019)156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为帮助董某某索取债务将平邑县东城一中教师苏某某,从外面强行带至保定社区苏某某租住房内,对其辱骂、殴打,逼迫苏某某还款,限制其人身自由约17小时。后董某某等人跟随苏某某到民政局办事,苏某某寻机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谅解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董某某、李某某、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