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华赢集团”财富中心第十六分公司理财顾问,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郓州**村**里**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6日,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1日至4月11日,自2019年6月7日至6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5年3月起,在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银河SOHO等地,受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用,以“华赢集团”、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客户答谢会、传单、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等协议,以债权转让等形式,承诺高额回报,先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查询表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志虹
检 察 官:汪珮琳
检察官助理:蔡东彬
检察官助理:邱 波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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