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XX,男,1960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0XXXXXXXX,汉族,大学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原任新乡市大功引黄工程管理处副处长,封某某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封某某XX路2293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7月2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赵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公告告知存款户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和2020年1月8日退回封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封某某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和2020年2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2日,马X霞(已判决)注册成立了北京乾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年12月份在封某某设立北京乾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事处(未登记注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王X海(已判决)为该办事处负责人,张X荣(已判决)和李X庆(已判决)为该办事处的业务副总,被告人赵XX为该办事处的行政顾问。以北京乾元公司的名义向群众许诺存六个月给月息1.8%的利息,存一年给月息2.0%的利息,一万元起存,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

经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向315名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吸收公众存款本金总额为33092675元;已兑付本金1757431元,未兑付本金31335244元,已兑付利息3267141元;未兑付净额28068603元。其中,被告人赵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为1210000元,已兑付本金56600元,未兑付本金1153400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赵XX主动到封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XX的户籍证明、职业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同案犯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X荣、马X霞、李X庆、王X海、杨X峰、李X梅、赵X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XX与马X霞(已判决)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新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X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