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1********,浙江省东阳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排*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2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7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904房成立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某某、赵某某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在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获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开设君孚财富网站(网址www.junfup2p.com),在投资平台上设定二手车抵押借款标的,通过网络宣传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招揽全国各地客户到该投资平台上投资。到2015年4月中下旬,**财富平台上的到期投资已无法取现。经司法会计鉴定,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间,**公司累计吸收投资金额为31631807.17元,归还本息总额为24401354.8元,尚有差额7235452.37元未归还。到案发时止,已有80余位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报案,报案金额为500余万元。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回复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法人张某某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函、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信息、截图、往来明细、东阳国际汽配城市场商委租赁经营合同、网站上的债权回购及担保承诺书、网站身份信息、电子汇款凭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6.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历玉换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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