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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8********,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资金周转、投资买房、倒贷款等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按月利率2%至15%不等支付利息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从蒋某某、沈某某、卢某某等五十余人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已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依法批准,采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湘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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