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巷**号**栋**单元**号(户籍地与现住址一致)。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5月4日在山西省工商局注册成立**投资有限公司,由石某某担任其法人职务,公司实际负责人系赵某某。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租用万柏林区**街**号**号底商**号商铺作为办公场所,雇佣黄某某为业务操盘手,以给**物贸有限公司做投资担保为由,安排业务员对社会不特定人进行宣传,先后以**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同投资人签订连带责任合同,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诱他人前来投资。截止目前查明该公司共向89名受害群众签订连带责任合同,合同金额达8715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实际损失7747120元。
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山东济南市成立**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安排业务员对社会不特定人进行宣传,先后以**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同投资人签订连带责任合同,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诱他人前来投资。截止目前报案人6名,合同金额38万元,实际损失339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松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