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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7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宝某某*镇*路*号院*号,现住宝某某*镇*局*院,无业。2019年10月16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3日,宝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在宝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水某某(已判决),潘某某(已判决)任董事长,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查询、房地产信息查询、企业管理服务。公司成立后,水某某先后口头任命谢某某、龚(已判决)担任公司总经理。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水某某和潘某某决定对外吸收存款,同时规定吸收存款达10万元以上者即可成为公司业务员,吸收存款达30万元以上者即可担任公司业务经理,并领取相应的工资及提成。其中,业务经理的提成包含其个人所吸收存款提成及业务员所吸收存款的部分提成。后公司业务经理及业务员采用口口相传方式,以在宝丰筹建电动车加工厂、加气站,在郑州中牟、山东梁山投资项目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采用月息1.3%至月息1.8%,期限一个月至一年,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共计37人吸收存款。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审计报告审计,宝丰**公司自2013年6月份至2014年6月份,共计吸收公众存款923.5万元,已还646.5万元,仍有277万元未归还。宝丰**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中“本转本”金额342.3万元,虚假存款90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部分涉案财物。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3年12月份开始在宝丰**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负责以高息的名义介绍他人在公司存款,并从中获取提成。经亚太(集团)会计事务所北京分所审计报告审计,被告人赵某某任宝丰**公司业务经理期间介绍吸收存款总额41万元,领取提成5600元。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上缴宝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25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宝某某**公司吸收存款明细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同案人水某某、龚某、证人马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莉芳

    雷旭燕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证人名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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