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金融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宁波**公司上海**投资管理分公司业务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乡**村**队,暂住本市奉贤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租借本市奉贤区**路**号**楼作为经营场所成立上海**投资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由张某甲(已判决)等人担任上海分公司业务负责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担任*乙公司业务员,明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仍以10%-16%的高额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采用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6万元,未兑付资金49万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退还6.407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资人夏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出借咨询及服务协议》、*甲公司投资人提供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收款确认书》《回购承诺书》《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吕某某、滕某某等人证词、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3、*甲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证代码》、公司工资表等书证;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补正书》及赵某某签字确认的客户名单;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资金306万元,未兑付金额49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斌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22192****)。
2、卷宗材料八册,审计报告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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