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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4********,汉族,高中毕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住西峡县城区****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承包西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外墙漆项目需要发票结算工程预付款,2017年12月27日其通过手机从“李某某”(真实姓名不详)处以52000元购买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装饰装修材料购销增值税普通发票32张,发票号码00309453-00309484,价税合计金额3295855元。刘某某收到发票后,于2017年12月28日将上述32张发票拿到西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门入账抵充其工程预付款。西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发票后已将上述32张发票入账,因工程没有结算未抵减企业所得税。

经查,刘某某和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西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均无实际货物交易。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以及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青

赵玉杰

年四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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