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百货有限公司西岗**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及翌年7月,辛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刑)在大连市金州区分别注册成立绿韵商贸公司和绿韵百货公司,*甲公司股东均为辛某某、张某某,二人均未实际出资,法定代表人均为辛某某,*乙公司**。上述*甲公司均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资格,亦基本上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2015年1月中旬至2016年1月24日期间,辛某某、张某某利用上述*甲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上线“云仓百货”提供的网络平台,组织工作人员及下设的金州、瓦房店、中山、西岗、普兰店、甘井子等分公司,开展了一项名为“拓行天下”的业务,该业务的主要内容为:只要客户交钱报单,公司每天就向客户返钱,即每单投入人民币1500元(后期老客户为1300元、12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至14个月返回4950元(其中70%以现金形式直接转入客户所绑定的建设银行银行账户中,30%以虚拟的购物币转入客户网上账户)。在该业务开展过程中,辛某某、**分公司**,以O2O商业模式、政府支持、零风险、“互联网+”等为宣传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互联网、电视、报纸、微信群等载体向社会公众****。为吸引客户存款,又推行推荐人、区域代理、推广员、销售网点等制度,下线人员只要发展客户投资,就可以按存款金额获取不同等级的提成。
被告人赵某某为**百货公司西岗**公司**。任职期间,**百货公司西岗**公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约2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视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处,电话1852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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