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村。2007年11月2日,赵某某因贪污罪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村地界内超出原有林业审批面积非法超占农用地(林地)经营吉祥采石场。2018年11月15日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开采石场(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43.2435亩(2.8829公顷),森林植被破坏程度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经侦查,2019年5月20日,经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案发现场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经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宇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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