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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向本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杨某某租用了位于本市五华区**街道**村**队农场果园土地,未依法取得审批许可,在涉案土地上铺设水泥路面、建盖厂房、搭建设备用于生产水泥制品。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道办事**社区大队农场果园占用土地61.393亩,其中:赵某某所造成的建筑硬化区占用林地面积为26.359亩(经济林24.937亩,用材林1.422亩)。赵某某在涉案土地的建筑硬化区内修建有房屋、拌和厂、航吊、道路,部分区域堆有砂石料等,该区域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破坏。

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系自动投案。

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土地租赁协议、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卫星影像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贾某某、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继红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0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_柒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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