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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私企**,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庄河市太平岭乡**村**屯72户老百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总面积86.46亩,流转方式为转让,流转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至2032年1月1日,共20年,流转款一次性付清。2014年5月份,赵某某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擅自雇佣挖掘机、铲车将流转的土地挖掘成水产养殖坑塘,2017年7月28日,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到现场进行叫停。2017年8月17日,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共破坏耕地面积42.75亩,破坏形式为挖掘耕地超过50公分。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将破坏的耕地恢复,**村**屯集体谅解了赵某某的破坏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出具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关于庄河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坏耕地的鉴定意见;5.同步讯问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所占土地用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光

检察官助理:毛泓翔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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