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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长安村4065.69平方米基本农田,挖建鱼塘,造成4065.69平方米(约6.1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至今无法进行正常耕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卷一:案件提起、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地类规划情况说明、挖鱼塘现场照片、赵某甲身份证复印件、赵某甲占用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长安村的土地是否遭到破坏的技术鉴定报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长安村违法用地测绘图、2017、2016、2015、2014、2013、2012、2011、2010、2009年遥感监测影像、挖鱼塘位置影像图(2018年期末数据库)、挖鱼塘位置影像图(2017年期末数据库)、关于补充赵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证据的函、关于船营监察测绘项目(赵某甲)情况说明、人员指纹卡、人员基本信息等;

卷二:补充侦查报告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情况说明等;

卷三:补充侦查报告书、赵某甲农行银行流水、赵某甲工行银行流水、赵某乙工行银行流水、赵世豪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明细账、账户对账单、赵世豪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孔明艳建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死亡注销证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复印件等;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赵某乙、何某某、杨某丁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赵某甲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鉴定结论;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志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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